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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恢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志英诉思宝旺、王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英,王月玲,思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1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英,女,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公安局家属区。被执行人王月玲,女,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职中北侧小卖部。诉讼代理人思宝旺,亲友。被执行人思宝旺,男,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职中北侧小卖部。陈志英与王月玲、思宝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内0623执恢115号执行裁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治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