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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维安、王明与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安,王明,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43-3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安,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易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曹恩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维安、王明与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吉0303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67865.20元。现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机械设备、股权、玻璃制品等资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确认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