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第266号原告: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乡草海则村电厂路东风标致4s店。法定代表人:崔连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住所地:清涧县师家园则村五里铺经营者:王鹏飞,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涧县鹏飞小车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