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娜与柳永红、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柳永红,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杨娜。被执行人:柳永红。被执行人:夏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柳永红、夏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8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1元、执行费18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永红、夏敏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34416元(含调解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