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怀忠与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忠,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969号原告:王怀忠,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伟,男,35岁,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忠诉被告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怀忠负担。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