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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寇俊柱与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俊柱,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80号原告:寇俊柱,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供电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83400000400。原告寇俊柱与被告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寇俊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俊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寇俊柱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