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寇俊柱与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俊柱,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80号原告:寇俊柱,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供电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83400000400。原告寇俊柱与被告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寇俊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俊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寇俊柱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