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庆维与刘红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庆维,刘红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庆维,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原审被告:刘红红,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原审原告刘庆维与原审被告刘红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吉0622民初23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郑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