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甲,李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04号申请人刘甲。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甲、李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甲、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9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刘甲自愿承担李某某医疗费2800元(刘甲已支付)。生活费500元(已支付),另支付李某某1000元营养费,合计人民币4300元,由刘甲承担,刘甲实际支出李某某1000元,此赔偿终结。二、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的民事赔偿权利,并不得额外要求刘甲另行赔付。三、本事故由刘甲支付李某某现金1000元后,事故赔偿调解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部门留档一份。谷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