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蔡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382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66889。法定代表人:陈玉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为民,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松,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