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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包晗与严若华、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晗,严若华,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晗,居民。被执行人:严若华,居民。被执行人:冉霞,居民。本院在执行包晗与严若华、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严若华、冉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