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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西老爷庙村西老爷庙村民组与张玉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西老爷庙村西老爷庙村民组,张玉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542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西老爷庙村西老爷庙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代表人:刘日春,该村民组组长。被告:张玉香,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西老爷庙村西老爷庙村民组诉被告张玉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西老爷庙村西老爷庙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