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少全与喻言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少全,喻言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9号原告:段少全,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喻言光,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段少全与被告喻言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段少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少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少全撤诉。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