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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少全与喻言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少全,喻言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9号原告:段少全,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喻言光,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段少全与被告喻言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段少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少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少全撤诉。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