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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定阳与被执行人马刚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定阳,马刚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彭定阳。被执行人:马刚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定阳与被执行人马刚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刚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已发放申请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