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闫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闫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264号原告王丽华,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扎赉特旗。被告闫昆,男,49岁,汉族,工人,住扎赉特旗。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被告闫昆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海巧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