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永录申请执行许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录,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录,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许魁,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