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赤民、贺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赤民,贺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509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被告苏赤民。被告贺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赤民、贺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昌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