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福锁与刘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锁,刘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801号原告刘福锁。被告刘学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锁诉被告刘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锁以被告刘学礼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锁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福锁负担。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