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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福锁与刘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锁,刘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801号原告刘福锁。被告刘学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锁诉被告刘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锁以被告刘学礼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锁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福锁负担。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