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白泽坊食品有限公司、方志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白泽坊食品有限公司,方志良,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白泽坊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651662836,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478号321号。法定代表人:诸葛萍被执行人:方志良,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32475-9,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沙湾村115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白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志良、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予以查封;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1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