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忠敏与靳江辉、靳胜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敏,靳江辉,靳胜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482号原告刘忠敏,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娟娟、卫丽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江辉,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被告靳胜节,女,汉族,成年,系靳江辉妻子。原告刘忠敏与被告靳江辉、靳胜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敏的委托代理人史娟娟、卫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江辉、靳胜节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敏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靳江辉、靳胜节归还原告103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15年4月至9月18日,借到刘忠敏现金103000元,并保证在2016年1月10日前还40000元,1月底前还清。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被告靳江辉、靳胜节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18日,借到刘忠敏现金壹拾万零叁千元,特证借款人靳江辉靳胜节2015年12月18日(保证1月10日前还4万,1月底还清2016年1月底全部还清)立字保证靳江辉靳胜节2015年12月18日)”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103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二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该10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江辉、靳胜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忠敏支付10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2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闫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