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井林与苍利广、刘永新、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林,苍利广,刘永新,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王井林,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苍利广,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永新,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定代表人牟国有,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井林与被执行人苍利广、刘永新、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苍利广、刘永新、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标的12795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苍利广、刘永新、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被执行人苍利广、刘永新提供,其在外有部分到期债权,但需要双方共同调查核实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因调查核实的过程需要较长期间,申请执行人王井林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