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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宛玲与被告晋江市顺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宛玲,晋江市顺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933号原告:吴宛玲,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市顺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吴宛玲与被告晋江市顺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宛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宛玲在对被告身份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以其他主体作为被告方另行起诉,现自愿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宛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宛玲负担。审 判 长  谢远欣审 判 员  蔡姝娅人民陪审员  庄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