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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治明与张衍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明,张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吴治明,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被执行人:张衍文,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吴治明与张衍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到期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