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治明与张衍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明,张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吴治明,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被执行人:张衍文,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吴治明与张衍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到期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