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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占恒、徐文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占恒,徐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江源路。法定代表人郑冬,系该局局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支引宁,男,1979年9月28日生,布依族,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队工作人员,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唐占恒,男,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文莉,女,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占恒、徐文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黔盘卫计征决111[2015]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明确:由唐占恒、徐文莉缴纳社会抚养费72500元。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占恒、徐文莉未自动履行义务,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988元,上述合计73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占恒、徐文莉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唐占恒、徐文莉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占恒、徐文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盘卫计征决111[2015]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