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白洁非法运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19号被执行人:白洁,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安定门内。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白洁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元,违法所得八百五十元整。就违法所得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洁自动缴纳违法所得850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中违法所得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