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磊与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刘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510号原告高磊。被告刘力。原告高磊诉被告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高磊负担。审判员 单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红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