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平、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毛海波,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平,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毛海波,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毛宁,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黄平与毛海波、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