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秋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49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秋萍,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晋江市公安局于同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秋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秋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6日左右,被告人周秋萍到晋江市罗山街道SM广场“沃某”超市,盗走一个价值9.9元的牛油果、一盒价值15.9元的“蒙牛”牌未来星系列儿童成长奶酪、一条价值7.9元的“洁丽雅”牌竹纤维童巾。2.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周秋萍又到该“沃某”超市,盗走一瓶价值10.9元的“鸿兴源”牌黑胡椒粉、一袋价值3.8元的“格力高”牌菜园小饼樱桃小番茄味装饰饼干、一组价值13.8元的“英雄”牌精选果酱、一盒价值15.9元的“蒙牛”牌未来星系列儿童成长奶酪。3.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周秋萍再次到该“沃某”超市,盗走一包价值12.8元的“Tipo”芝麻味面包干、一条价值6.95元的“华乐”牌纱布童巾、一个价值12.9元的“FarberWare”牌蛋清分离器、一个价值19.9元的“FarberWare”牌蛋糕裱花组套、一个价值14.9元的“LORENA”牌电动打蛋器、一个价值14.9元的可爱熊蛋糕模、一盒价值26.9元的“Zenker”牌硅胶松糕模、一个价值3.6元的进口黑布林、一个价值1.8元的新疆香梨、一瓶价值6.4元的“味好美”葱姜蒜粉、一瓶价值9.9元的“鸿兴源”牌孜然粉、两瓶价值19.8元的“鸿兴源”五香粉、一包价值27.6元的“总统”牌淡味加工奶酪片。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周秋萍盗窃后至超市出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后被到场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周秋萍赔偿被害单位晋江沃某购物广场损失5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秋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戴建飞的证言,物证被盗物品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据及谅解书、失窃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秋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秋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盗财物价值小且被告人周秋萍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秋萍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