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浙江汇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浙江汇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2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汇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寅隽。原告李向晖与被告浙江汇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