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韦贤清与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贤清,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6号申请执行人:韦贤清,男,1962年4月18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住镇坪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男,1988年9月15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住镇坪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住所地:镇坪县上竹乡华龙村余老二湾。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矿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韦贤清与被执行人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镇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6]10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03051.21元。该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裁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对该裁决书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10日,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韦贤清与被申请人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6]02号裁决书后,因被执行人在裁决书限定的给付时间内未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72548.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未收到该裁决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根据该申请查明仲裁委员会在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没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裁决书,却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签收了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遂作出(2016)陕0927执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镇劳人仲案字[2016]02号裁决书。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韦贤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劳人仲案字[2016]1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以“仲裁委员会就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先后作出了两份裁决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现查明仲裁委员会在本院作出不予执行镇劳人仲案字[2016]02号裁决书的裁定后,重新作出了镇劳人仲案字[2016]10号裁决书,但未向被执行人说明镇劳人仲案字[2016]02号裁决书无效。另审查发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10号裁决书中仲裁员署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6]10号裁决书因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镇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10号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镇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艳春审 判 员 赵永鑫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