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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39-1号申请人李某,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财产分割款计人民币10万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分三次共履行本案标的款项计人民币24000元,余款76000元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进行“四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