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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宝生、张玉杰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生,张玉杰,齐玉凤,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生,男,1959年1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新兴村党支部书记,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于彬彬,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玉杰,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瑞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朝晖,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齐玉凤,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计生主任兼现金出纳,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信凤阁,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宝军,男,1958年4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兼会计,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2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郭佳宁,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8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生、张玉杰、齐玉凤、张宝军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准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代理检察员周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生及其辩护人于彬彬、被告人张玉杰及其辩护人陈瑞学、董朝辉,被告人齐玉凤及其辩护人信凤阁、被告人张宝军及其辩护人郭佳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份,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人民政府征收该镇新兴村土地用于宏林工业园区用地,时任该镇新兴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陈宝生、时任该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告人齐玉凤、张宝军与时任该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被告人张玉杰事前预谋,将征收的××镇集体耕地1.36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齐玉凤个人名义领走后私分。2010年4月9日,被告人齐玉凤领取上述集体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65121元后,被告人陈宝生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齐玉凤分得人民币10121元,被告人张宝军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玉杰分得人民币10000元,并分给时任该镇副镇长刘某人民币20000元。2010年7月份,被告人陈宝生将该镇人民政府征收的××镇集体耕地0.7627亩,用于新兴园区二次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6694.5元领走后,未入新兴村村委会财务账,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支出。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陈宝生又将该镇人民政府征收的××镇集体荒地24.0139亩,用于宏林工业园区用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8027.8元领走后,未入新兴村村委会财务账,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被告人张玉杰、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玉杰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宝生的辩护人认为,陈宝生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在2011年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综上,陈宝生虽然涉嫌构成贪污罪,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杰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玉杰贪污65121元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玉杰涉嫌犯罪的时间是2010年4月9日,2016年7月29日前,张玉杰的贪污行为未被立案追诉,也没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张玉杰涉嫌贪污,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张玉杰的犯罪数额,张玉杰的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讼时效为五年,本案的立案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追究张玉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金额小,已退赃,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张玉杰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玉凤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65121元中的部分贪污款被陈宝生以办事为由送给了刘某,系行贿与受贿的刑事法律关系,不应计算在贪污数额内;齐玉凤将领取的65121元入在村集体的账目中,是村集体的经济收入,她按照村领导的指示对该笔款项进行支取,其支取的是误工补助费用10000元,不应对65121元承担责任;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张宝军的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宝军在本案中的地位属于从属地位,张宝军的作用是次要的,不是贪污的决策者和谋划者,后期做假账,应对检查,没有起到积极作用;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本案贪污赃款已经全部退还,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张宝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人民政府征收该镇新兴村土地用于宏林工业园区用地,时任该镇新兴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陈宝生、时任该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告人齐玉凤、张宝军与时任该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被告人张玉杰事前预谋,将征收的××镇集体耕地1.36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齐玉凤个人名义领走后私分。2010年4月9日,被告人齐玉凤领取上述集体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65121元后,被告人陈宝生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齐玉凤分得人民币10121元,被告人张宝军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玉杰分得人民币10000元,并分给时任该镇副镇长刘某人民币20000元。2010年7月份,被告人陈宝生将该镇人民政府征收的××镇集体耕地0.7627亩,用于新兴园区二次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6694.5元领走后,未入新兴村村委会财务账,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支出。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陈宝生又将该镇人民政府征收的××镇集体荒地24.0139亩,用于宏林工业园区用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8027.8元领走后,未入新兴村村委会财务账,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检举书、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线索登记表、不立案通知书、办案说明、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3、张爱荣、张某4向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林西镇新兴村村委会成员、土地所长、城北街道工作人员在2010、2011年开展林西县工业园区征地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贪污;林西县检察院举报中心于2015年6月18日将该线索移送反贪局,反贪局初查后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5月26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将举报线索交予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9日对陈宝生、齐玉凤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8月1日、8月9日对张宝军、张玉杰涉嫌与陈宝生、齐玉凤共同贪污一案补充立案,并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经传唤归案。3、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逮捕人大代表报告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对四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4、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据,证实林西县林西镇农经站、财政所将征地补偿款65121元、26694.5元、48027.8元入账情况及上述款项被领取情况。5、账号明细表、信用卡交易记录,证实陈宝生、齐玉凤银行卡交易情况、张玉杰信用卡交易情况。6、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道204线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征地面积图,证实开展征地工作的补偿标准、征地面积情况。7、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新兴村二组征用土地补偿费领取明细表,证实被告人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将65121元、26694.5元、48027.8元退回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村民情况。8、2010年春季征地各村土地面积核算公示表、工业园区征用新兴二村土地补偿明细表、工业园区征地新兴二队找零地明细表、工业园区征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领取明细表、工业园区征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汇总表,证实经齐玉凤本人签字确认的找零地明细表、土地面积核算公示表均记载齐玉凤征地面积为0.866亩,而补偿费领取明细表、补偿费汇总表记载的齐玉凤的征地面积为2.226亩,后齐玉凤找人将征地面积为2.226亩的补偿费领取明细表更改为齐玉凤个人征地面积为0.866亩的明细表及村集体土地征地面积为1.36亩的明细表各一张;齐玉凤将2.226亩的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95431元领走。陈宝生将村集体荒地24.0139亩的补偿款48027.8元、村集体土地0.7627亩的补偿款26694.5元领走。9、证人张某3、张某4、张某5的证言,证实他们从2011年开始举报林西县林西镇政府征占新兴村土地的问题,向林西镇政府、林西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林西县纪委举报过,2015年6月份去林西县检察院控告,林西县检察院不予立案后,他们又去赤峰市检察院控告。2010年3、4月份,林西县林西镇政府征占新兴村二组的土地时没有就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同年6、7月份第二次征占土地时也没有进行公示,土地面积核算公示表他们没有见过。1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他2007年至2010年12月在林西县林西镇国土所工作,2011年1月后在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在国土所工作时,他曾参与林西县宏林工业园征地工作当时征地小组组长是刘某,他与张玉杰是组员,张玉杰负责联系测绘公司测量征地面积,测完面积后由新兴村进行分户,然后村里将各户面积报上来,然后按发放表给各户发放现金。发放明细表、土地面积核算公示表、土地补偿明细表是张玉杰做的,发放明细表中24.0139亩的土地补偿款48027.8元被陈宝生领走了。11、证人隋广军的证言,证实他是林西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书记,2011年4月份,新兴村2组村民曾到××道征地面积与实际征地面积不符。他与李国辉经调查核实,发现土地面积0.7627亩的土地补偿款26694元、土地面积24.0139亩的补偿款50909元没有给村民发放,这两笔款项是陈宝生领取的。土地面积为1.8787亩的补偿款65754元是由齐玉凤领取的,也没有给村民发放。2011年7月14日,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将这三笔款项共计143358元交到城北街道办事处,他制作了征用土地补偿费领取明细表,将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退还的征地补偿款143358.46元(四被告人应共计退还涉案赃款139843.3元,多退的××村民代表。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任林西镇镇长期间征占过新兴村的土地用于宏林工业园区建设。2010年3月份征占了一次,同年7月份征占了一次。工业园区征地发放明细表缺少第142页领取表,当时齐玉凤找他说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和个人土地补偿款做到一张表让她领走了,想把个人的表和集体的表分开做,把原来的发放表替换出来,齐玉凤说集体土地补偿款的钱都入账了,他同意把表分开做替换出来。2010年夏天他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找人安排做表,在个人土地和集体土地补偿款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做两张领取表。他又给宋某打电话让宋某带征地发放明细表的册子到他办公室。刘某找到张玉杰把齐玉凤2.226亩土地及附着物发放明细表换成两张表,这两张表由张玉杰制作,他与刘某、齐玉凤分别在做好的新表上签字,又把新做的两张表给了宋某,宋某把新表放在发放明细表册子中。原来的第142页被当场销毁了。2011年2月25日陈宝生将24.0139亩荒地补偿款48027.8元领走,2010年9月份陈宝生将集体土地0.7627亩补偿款26694.5元领走。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林西县林西镇财政所工作。2011年6、7月份的时候,赵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带着林西县宏林工业园区发放明细表册子到他的办公室,当时赵某的办公室有刘某、齐玉凤、陈宝生。刘某让她把齐玉凤2.226亩土地及附着物的发放明细表换成两张表,刘替换出原来的142页。她把发放明细表给了张玉杰,让他去做表,大约十多分钟后,张玉杰把制作好的新表拿来,赵某、刘某、齐玉凤分别在新表上签字,她把原来的第142页抽出来,将张玉杰做的两张表放回去。抽出的第142页原始表被齐玉凤当场撕毁了。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在林西县林西镇任副镇长。2010年4月份,齐玉凤土地面积2.226亩补偿费77910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7521元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了齐玉凤本人。2011年7月,赵某打电话让他去赵某的办公室,当时齐玉凤与陈宝生也在,陈宝生说2010年林西镇征占新兴村土地过程中,犯错误冒领了集体土地补偿款,以齐玉凤的名义将新兴村二组的集体土地补偿款领走了,现在新兴村的老百姓在告状,想把多领取的补偿款退还给老百姓。陈宝生说齐玉凤家实际征占了0.866亩土地,补偿款应该是30310元,多领了集体土地1.36亩及附着物补偿款65121元。想把原来签字的发放明细表抽出来,换成两张表,一张个人的发放明细表,一张集体的发放明细表。赵某同意更换,让他具体执行。赵某打电话让财政所的宋某带发放明细表到办公室。他打电话让张玉杰来赵某办公室,把发放明细表交给张玉杰,告诉张玉杰把第142页补偿费明细表抽出来,在补偿数额不变的情况下,制作成两张表,一张为齐玉凤个人土地补偿费明细表,一张为集体土地1.36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明细表,张玉杰制作出新表后,他与赵某、齐玉凤分别在新表上签字,将新表交给了宋某,宋某将新表放在了发放明细表中。原始的第142页明细表在哪儿他不清楚。征占土地要求公示,新兴村二组征占土地时是否公示他不清楚。虽然林政发(2009)99号文件规定荒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2010元,林西镇政府决定按每亩2000元补偿,第一次征地时新兴村的24.0139亩荒地按每亩2000元补偿的。林西县宏林工业园区征地发放明细表、新兴园区二次征地发放明细表是张玉杰制作的。15、证人杨某、王某、陈某3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新兴村村民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2010年6月30日收到工业园区征地款65121元、2010年12月30日收到林西镇工业园区二期征地款26694.5元、2011年7月12日收到林西镇工业园区占地款48027.80元的三枚收据上面的签字是他们签的,当时陈宝生找他们到村委会,张宝军让他们三人在三枚漏签的收据上签字,他们就签了。他们不知道齐玉凤、陈宝生涉嫌贪污的事儿。16、证人齐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2年8月25日起在新兴村任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公章自2015年以后由他保管。2010年6月30日收到工业园区征地款65121元、2010年12月30日收到林西镇工业园区二期征地款26694.5元、2011年7月12日收到林西镇工业园区占地款48027.80元的三枚收据上面的公章是村委会的公章,但不是他盖印的。2016年6月份,张宝军找到他说要用公章入账,他把公章给了张宝军,张宝军用完了还给了他,他不知道张宝军做假账的事。17、干部履历表、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玉杰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所担任职务;被告人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在××镇委会任职情况;被告人陈宝生、齐玉凤系林西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办案说明、关于陈宝生受处分情况的说明、关于给予陈宝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证实2015年12月17日,陈宝生因集体土地管理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9、林西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四被告人无前科。20、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1、被告人陈宝生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他于2002年7月在××县担任党支部书记,2003年7月开始兼任村委会主任。2010年3月林西镇政府第一次征占新兴村土地,新兴村的班子成员齐玉凤、张宝军和他在村委会二楼商议,在征地过程中弄点钱给土地所所长张玉杰和副镇长刘某,他们三人也弄点钱。新兴村丈量完土地后,他发现二组有1.36亩集体土地,就与张宝军、齐玉凤商量把这1.36亩集体土地补偿款分了,他们三人又商议找土地所所长张玉杰和副镇长刘某,他们不同意做表的话,钱领不出来。商议完的几天后,张玉杰来村里下乡,他对张玉杰说想把1.36亩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分了,钱出来后给张玉杰与刘某分点,他与齐玉凤、张宝军也分点,张玉杰同意,但张玉杰说这事做不了主,得请示刘某,齐玉凤与张宝军当时也在场。几天后,张玉杰到村里做正式分户表的时候,说把1.36亩集体土地补偿款私分的事刘某同意了,张玉杰说这次他与张宝军都没有被征地,只有齐玉凤家有征地,齐玉凤又恰好是二组的人,只能把钱做到齐玉凤名下,齐玉凤、张宝军也在场,他们三人表示同意。又过了几天,张玉杰下乡到村委会,说新兴村还有点附着物补偿款,也做到齐玉凤名下私分,他与齐玉凤、张宝军表示同意。2010年4月9日,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65121元打到了齐玉凤个人存折里,他与张宝军、齐玉凤在村委会商议将这笔钱中的10000元给张玉杰,20000元给刘某,齐玉凤与张宝军各10000元,他分1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他对齐玉凤说支出20000元给刘某送去,齐玉凤怎样送的他不清楚,齐玉凤说已经送了,刘某收下了。他又让齐玉凤给他10000元现金,他开车带着10000元现金去林西镇新林花园张玉杰家楼下,在张玉杰的灰色越野车里,告诉张玉杰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下来了,给了张玉杰10000元。剩余的121元留在了齐玉凤的存折里。2011年4月份左右,村民反映征地的亩数不对,他与张宝军、齐玉凤去找镇长赵某,赵某把刘某也叫到办公室,让把这件事处理一下,后来刘某把他与张宝军、齐玉凤叫到刘某的办公室,刘某把拿的20000元钱退给了齐玉凤。他又与张宝军、齐玉凤商议找城北街道办事处把各自拿的钱退回去。2011年7月份,张宝军在新兴村村委会给了他10000元现金,齐玉凤也给了他10000元现金,2015年5、6月份,张玉杰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新兴村三组乡道边,张玉杰在车上说把征地补偿款的10000元钱退还,刘某的20000元其不负责归还。征地发放明细表第151页中的24.0139亩荒地补偿款48027.8元、二次征地发放明细表第33页中集体土地0.7627亩的补偿款26694.5元是他领取的,领取后直接存在了存折上,这两笔钱没有入账,用于他个人日常花销了。2011年7月12日,他与齐玉凤、张宝军一起到城北街道办事处将26694.5元、48027.8元、65121元退给了办事处,办事处把钱转交给了新兴村二组。2016年3月份,得知检察机关在查征地补偿款的事,他与张宝军、齐玉凤商量将三笔没入账的钱作假账入账,他找来杨某、王某、陈某3在入账单据上面签了字,张宝军拿着单据找村主任齐某2加盖的村委会公章,26694.5元、48027.8元、65121元的入账手续是2016年补的。公示表、发放明细表、分户表都是张玉杰制作的。22、被告人齐玉凤的供述,证实2010年林西镇政府征占新兴村土地时,当时新兴村的班子成员有她、陈宝生、张宝军,2010年3月陈宝生、张宝军、张玉杰与她在村委会二楼商议,陈宝生说有1.36亩集体土地补偿款,能不能给村委会成员及镇里的领导作为辛苦费,张玉杰说他做不了主,需要回去与刘某商量一下。过了几天,张玉杰来到村委会,说刘某同意了,还有点地上附着物,也一起做表,只有她是2组的,张玉杰让把钱做到她名下。2010年4月9日,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款65121元以及她个人0.866亩土地补偿款30310元打到了她农村信用社的存折上。她先支取了20000元,给了陈宝生与张宝军各1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陈宝生让她又支取了10000元给张玉杰,陈宝生是否给张玉杰她不清楚。又过了几天,陈宝生让她支取25000元给刘某,她与陈宝生、张宝军一起去了镇政府,陈宝生和张宝军先去了刘某办公室,她在一楼计生办送报表,她去刘某办公室谈完工作,与陈宝生、张宝军一起下楼,在电梯里陈宝生说给了刘某20000元。剩余的121元在她的存折里。金额为48027.8元、26694.5元、65121元的入账手续是2016年3月份,陈宝生找张宝军商量把这三笔钱入到账里,张宝军作假账,她作现金,平了账,陈宝生、张宝军找杨某、王某、陈某3在手续上签字,又找齐某2在收据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征地没有进行公示,报表都是张宝军手写后报给张玉杰制作电子表,她与张宝军、陈宝生都不会操作电脑。2010年4、5月份,她去找张玉杰、刘某、赵某想把发放明细表第142页替换出来,张玉杰制作了两张新表,把她个人的征地补偿款与1.36亩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款分开,张玉杰把两张新表放在发放明细表中,替换出来的原始表被她撕毁了。2011年3、4月份,刘某让她与张宝军、陈宝生到他办公室,刘某说老百姓告状,1.36亩土地及附着物的钱、24亩荒地的钱、0.7627亩土地的钱得退还给新兴村,把他分的20000元钱退还给了她。2011年7月12日,她与陈宝生、张宝军到城北街道办事处将陈宝生个人拿的48000多、26000多,他们共同拿的65000多退还了,城北街道办事处给出了收据。23、被告人张宝军的供述,证实2010年新兴村征地时,他与陈宝生、齐玉凤是新兴村的班子成员。2010年3月份在新兴村村委会,陈宝生、齐玉凤与他商量把集体土地1.36亩的补偿款弄出来,他们三人分点,给镇里的领导也弄点钱,这次征地只有2组有征地,齐玉凤是2组的,只能把1.36亩集体土地做在齐玉凤名下。过了一段时间,土地所的张玉杰去新兴村村委会谈征地工作,陈宝生对张玉杰说把多出来的1.36亩集体土地做到齐玉凤名下,给村委会成员弄点钱,也给镇里的领导弄点钱,张玉杰说做不了主,得回去请示领导刘某,当时他与齐玉凤都在场。过了几天,张玉杰来到村委会,说刘某同意了,还有点附着物一起做到齐玉凤名下吧。他做表的时候就把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做到了齐玉凤名下,他将手写的报表给了张玉杰,张玉杰根据他的报表做的发放表,2010年4月,2.226亩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款95431元打到了齐玉凤的折上。1.36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65121元中的20000元给了刘某,15000元给了陈宝生,他与张玉杰、齐玉凤各分了10000元。当时他与陈宝生、齐玉凤商量给张玉杰的钱陈宝生去送,给刘某的钱齐玉凤去送。剩余的121元留在了齐玉凤的折里。2011年3月份,刘某把他、齐玉凤、陈宝生找到刘某的办公室,说1.36亩土地及附着物的钱、24亩荒地的钱、0.7627亩土地的钱得退还给新兴村二组,刘某将20000元现金给了齐玉凤,然后他与齐玉凤、陈宝生将各自分的钱拿出来凑够了65121元,加上陈宝生拿的钱,总共14万多,退给了城北办事处,办事处给出了收据。征占新兴村二组土地没有进行公示。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24亩荒地、0.7627亩土地补偿款没有入账,知道检察机关在查此事,他们做的假账,陈宝生找王某、杨某、陈某3在入账手续上签的字,他找村主任齐某2盖的村委会公章。24、被告人张玉杰的供述,证实张宝军给他报的手写分户表上齐玉凤的征地面积是0.866亩,往财政所报表的时候,他发现齐玉凤名下增加了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65121元,他去找刘某说明此事,刘某说齐玉凤是村委会的现金,按照齐玉凤的个人名义报。2010年9月份,陈宝生在新林花园小区他家的楼下给了他10000元钱,他觉得这钱是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里的钱,因为他发现了齐玉凤多领补偿款的事,陈宝生才给他的。两次征地的发放明细表是他制作的。2011年齐玉凤来林西镇政府找刘某,在赵某办公室,刘某让他把2.226亩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分成两张表,一张是齐玉凤个人0.866亩补偿款,一张是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宋某将发放明细表册子交给他,他根据留在电脑里的数据,制作了两张补偿费领取明细表,将两张表交给了刘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作为林西县林西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林西镇人民政府征收本村土地过程中,伙同该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被告人张玉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65121元非法据为己有后私分。被告人陈宝生作为林西县林西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林西镇人民政府征收本村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26694.5元和48027.8元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陈宝生贪污数额计139843.3元。被告人张玉杰、齐玉凤、张宝军贪污数额为65121元。均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对贪污的65121元,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生、张玉杰、齐玉凤、张宝军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玉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宝生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对被告人张玉杰、齐玉凤、张宝军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为15年,对被告人陈宝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为20年,林西镇新兴村二组村民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对四被告人的追诉期限内(于2015年6月份)针对2010年林西镇新兴村征地补偿款被贪污的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存在贪污事实,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故对四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被告人张玉杰、齐玉凤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张玉杰、齐玉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给刘某的20000元系四被告人贪污既遂后的赃款分配与处理问题,对齐玉凤的辩护人认为给刘某的钱系行贿与受贿的法律关系,不应计入贪污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宝生、张宝军及齐玉凤本人的供述证实四被告人共同预谋贪污1.36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齐玉凤分得10000元赃款,因检察机关介入,被告人陈宝生、齐玉凤、张宝军为了掩盖贪污事实将贪污款项65121元作假账入账,对齐玉凤的辩护人关于65121元征地补偿款已入村集体的账,是村集体的经济收入,齐玉凤支取的是误工补助费用10000元,齐玉凤不应对贪污款项65121元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宝生、张宝军未如实供述将20000元贪污赃款送给刘某的过程,对辩护人认为陈宝生、张宝军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军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对辩护人认为张宝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张玉杰、齐玉凤、张宝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陈宝生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宝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玉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齐玉凤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张宝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丽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