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振国、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国,许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国,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汉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刘振国因与被上诉人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振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