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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李荣健、罗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健,罗卫东,劳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健,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执行人罗卫东,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执行人劳和清,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劳和清名下的桂L×××××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