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于修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于修峰,于修文,许保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政府驻地。机构代码:16394746-9。负责人:林旺,主任。被执行人:于修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修文,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许保水,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于修峰、于修文、许保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即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