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于赛与施凤枫、陆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于赛,施凤枫,陆飞,陈煜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548号原告:施于赛,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凤枫,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陆飞,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陈煜尉,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施于赛与被告施凤枫、陆飞、陈煜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于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凤枫、陆飞、陈煜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于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施凤枫归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被告陆飞、陈煜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施凤枫于2015年6月10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被告陆飞、陈煜尉对被告施凤枫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同时双方约定如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施凤枫、陆飞、陈煜尉均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被告施凤枫向原告施于赛借款50000元,被告陆飞、陈煜尉进行担保。三被告于同日向原告施于赛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8月10日归还,如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担保至借款人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如发生争议,提交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并载明“农商银行6224523711003637071转入46000.00元,收现金4000.00元”。被告施凤枫在该借据的借款人栏署名,被告陈煜尉、陆飞在担保人栏署名。同日,原告施于赛通过银行向被告施凤枫转账46000元,交付现金4000元。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施凤枫向原告施于赛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施凤枫未按约定归还上述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施于赛要求被告施凤枫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按照借条约定及相关法律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支持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施于赛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施于赛按约交付款项后,在被告施凤枫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陆飞、陈煜尉作为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凤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施于赛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陆飞、陈煜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凤枫、陆飞、陈煜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帐号:47×××82)。审 判 长 黄 巍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人民陪审员 黄卫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