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军与周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周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6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周瑞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周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