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宋江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宋江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固厢乡小师村。法定代理人:田大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江涛,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翟松甫,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江涛劳动争议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间15个月没有证据支持,更违反了劳动规章的明确规定,判决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54000元明显不公,加重了申请人的民事责任。因为申请再审人未及时提起上诉,错过了上诉期。现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上级法院立案再审,并依法撤销该判决,对原审判决中关于停薪留职工资部分依法改判。宋江涛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被申请人在家养伤,工资应予以发放,关于停工留薪15个月,并没有超过时间,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上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对原一审判决的认可。现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