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伟锋与宁波民代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锋,宁波民代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446号原告:张伟锋,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宁波民代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2幢(5-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锋与被告宁波民代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锋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