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嘉阳好声音餐饮休闲娱乐中心、翟丽娟(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沈阳市苏家屯区嘉阳好声音餐饮休闲娱乐中心,翟丽娟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48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嘉阳好声音餐饮休闲娱乐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经营者:翟丽娟。委托代理人:孙维明,该单位员工。被告:翟丽娟(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嘉阳好声音餐饮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孙维明,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嘉阳好声音餐饮休闲娱乐中心、翟丽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訾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