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五刚、刘国瑛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五刚,刘国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五刚,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邢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瑛,男,汉族,1930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刘五刚因与被申请人刘国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五刚申请再审称:刘五刚堆放砖块的地块不是争议地块,而是刘五刚自己的地块,刘国瑛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块是其所有。请求撤销(2016)冀05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会宁镇西南庄东庄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刘国瑛与刘五刚占用该地块堆砖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刘五刚主张涉案地块系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二审判令刘五刚将涉案地块上的砖块腾清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五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五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瑞良审 判 员 赵国栋审 判 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璇书 记 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