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53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党原乡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颜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受理的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书面提出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森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