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铎与徐广余、赵强、谢小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铎,徐广余,赵强,谢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郑铎,男,1998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联兴乡金山村,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徐广余,别名盛飞,男,199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被执行人赵强,男198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被执行人谢小东,男,2000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郑铎申请执行徐广余、赵强、谢小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