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与戴晓梅、杨继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戴晓梅,杨继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3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澹津路1号。主要负责人:段友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勇,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津市市。被告:戴晓梅,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被告:杨继太,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闸口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诉被告戴晓梅、杨继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礼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