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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伟投放危险物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77号罪犯张伟,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3195131.6元。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伟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7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减刑后,于2015年1月12日、3月16日、8月13日、9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1月15日、4月15日、10月12日、12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4月15日获监狱记功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张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