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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金峰与韩庆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峰,韩庆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690号之一原告:李金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贵,定陶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庆凯,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李金峰与被告韩庆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金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峰负担。审判员 任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