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金峰与韩庆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峰,韩庆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690号之一原告:李金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贵,定陶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庆凯,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李金峰与被告韩庆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金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峰负担。审判员 任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