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张怀文、张国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张怀文,张国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270号原告:张兰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康吊村。被告:张怀文,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4日,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康吊村。被告:张国忠,男,汉族,现年29岁,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康吊村。原告张兰英诉被告张怀文、张国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张兰英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兰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兰英负担。审判长 唐 慧审判员 马成福审判员 安斌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