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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宝平、张艳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宝平,张艳斌,纪国雄,张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842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博,系该行职工。被告:白宝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5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张艳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11��24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纪国雄,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3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张挺,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5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平、张艳斌、纪国雄、张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