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990号原告安某,女,1921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王某1(系安某之女),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安某之子),男,1949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54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于2017年5月11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依法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安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赵 莹人民陪审员 周 黎人民陪审员 吴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子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