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林与沙河滩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臻,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32-3号申请执行人李伯臻,男。被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向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伯臻与被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李向东银行存款105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东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