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昌武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武,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1072号原告:李昌武,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长山,莫旗纳文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委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负责人:敖庆勇,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昌武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委会(以下简称大库木尔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昌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农药、化肥、籽种款19100元,并给付从欠款之日至实际给付日银行贷款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村委会在原告处购买了农药、化肥、仔种,经结算共计19100元,当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可至今被告村委会也不予给付该款,被告村委会的拖欠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人们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意见。本案原告李昌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参加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且该欠条上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因此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在原告李昌武处购买了农药、化肥、籽种,经结算共欠19100元。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于2009年6月21日给原告李昌武出具了欠据。该款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购买原告李昌武的农药、化肥、籽种,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有19100元的货款没有给付原告李昌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负有给付原告李昌武所欠货款19100元的义务,因此原告李昌武要求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给付19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现原告李昌武要求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给付从欠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并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自2009年6月21日起以191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得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库木尔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委会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昌武农药、化肥、籽种款19100元,并自2009年6月21日起以191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大库木尔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志勋 百度搜索“”